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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六祖寺·大愿法师]佛说优婆塞五戒相经学记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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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1 13:55: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自《无量香光网文章集锦》% P  k0 A2 Z7 Y,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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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说优婆塞五戒相经学记13; _. I7 e5 ~8 y9 H1 U# w! B. I
大愿法师讲解% D8 y$ p8 n4 n1 A) M& R$ a
守持不偷盗戒的时空适应性
* U0 _3 x) w& T. B+ d前面我们说到堪布益西彭措有个计算说,盗的物品价值是超过2.47元,就属于犯盗了。其实我们应该圆融一点来说,他这个是按照什么来换算的呢?是按照印度说的五摩沙,折算成我们中国的银子1.11克,1.11克又乘以银子的市价,这样子算出来的。现在来说,那就很少很少的一点东西了。如果从时空的适用性来说,我们应该说是与国家现行的法律相并行。如果盗用的财物达到这个标准,违反了国家现行的法律,要判罪的情况底下,应该是犯了偷盗戒。如果是少于这个数目,求忏悔,然后重新获得清净。6 ^- Q5 T3 B" n1 i2 W
造这个偷盗的业是会使他人的财产、财物受到损失,并且会让自己的贪欲心产生和增长。# F( j. u* }4 l/ b, [" g* a' I
一般来说是六缘成犯。详细地展开也有一种说法,还是按照五种通缘,四种别缘。四种别缘是从基、发心、加行和究竟,这几个方面来说的。
! K/ o3 T5 V3 j一、基:基就是对境,被你所偷盗的财物的属性,有四大属性,要具足这个四大属性,加上其它的几条就是犯根本罪了。% _  {% T# \* u
a、人,属于人的财物,是指人的财物。如果你是偷那些旁生的财物,非人的财物,就得支分罪,不会造根本罪。但是如果从自性罪上来说,不论对境是人也好,非人也好,畜生道也好,不管是哪一类的众生,同样都是造自性罪。这个是从佛制罪来说。0 {$ d( X- ]& k' O7 x' }, q
b、他人,就是说这个财物完全属于他人的财产。
7 b. Z4 R8 f) y7 \* y" g有一种情况,有些人习气比较重,有时候可能会把自己的财物错认为他人的财物,然后他也会起一个盗心。这样子犯不犯?这个财物本来是他的,但是他因为过去宿世恶业习气的缘故,当时就认为是人家的财物,然后他也起了盗心,并且也把东西拿过来了,你说他犯还是不犯?(学员答:“犯。”)
  |7 W; J  b3 {3 a犯根本还是犯支分?(学员答:“犯支分。”)
/ X5 a6 G. d, L+ w: l2 W对,应该是犯支分罪。犯支分罪是从哪里来?为什么是犯支分呢?是从哪里来结罪呢?因为主要是从他的盗心来结罪,因为那个财产本来是他自己的,所以犯支分罪。) }4 o# y- q( ?6 G
有一个笑话,有一个人做厨师的,老是给人家去帮厨,做什么酒席,他炒菜炒得很好,人家都请他去帮厨。但是他有个坏毛病,偷东西。他切肉的时候首先就切一块放在自己怀里去。
# ]+ ]+ i4 ^, i; {% B/ h0 L" y/ U有一天,他自己家里面办酒席,他也习惯性地首先切一块放在自己怀里去。他老婆看了莫名其妙:“你怎么搞的,在自己家里都是这样。”
7 b( E2 k; ^" I# t* S“哦,我忘记了。”7 E3 B' h9 K. o, a3 L
因为一种习气的缘故他起了盗心,从盗心这个角度来说,他还是犯支分罪。这个是基的四缘的第二种缘。
# s7 }: f0 m0 r' Vc、主人有权有执的资财,这个东西属于他的,他有权力,然后他也有一个执着心,这样子是犯根本了。
7 }( G3 c/ N7 H( a& `$ fd、价值过量。, X$ [6 }2 n! _% q5 {
这个是基上面的四缘。# O& i8 b% ]5 C0 i7 b/ _% J( \
二、发心:发心其实就是他犯偷盗时的心理活动,是两大类:一个是想,一个是发心。- [8 V) h% k5 b: ]$ ]0 E- T8 k
1、想:想是六个方面,就是他的心理活动,犯偷盗的时候六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对于被偷财物的四缘确定无误,就会犯根本罪。就是说这个是人的财物;并且是属于他人的财物;他人还是有权有执的;并且价值也过量了;这个四缘都有了,然后这个去造偷盗业的人也是确认无误,他也知道,这样子的话犯根本。$ d) y1 r7 n* }( o
有两种情况是犯支分:
( e* l$ w- H+ V7 t# a(1)、人的财物以为是非人的财物;或者是非人的财物,以为是人的财物。这样子是犯支分。
/ ^& _7 N9 u. y) l/ u1 G(2)、他人的财物以为是自己的财物;或者自己的财物以为是他人的财物;或者以为是张三的财物,实际上是李四的财物;这样子都是会犯支分罪。这个是想,就是前面的基,对境的四缘他确认无误了。6 y, q9 {" q: I1 ]3 J4 u
2、发心:发心即是偷盗的动机,分六个方面:* m. k7 x* ^; x) Q
(1)、知道是他人的财产。) y, ~- _- U/ @" s1 J) S/ s5 D; o+ W$ G
(2)、知道他人还没有舍离这个财产。3 o3 j+ p9 ]+ F9 {# d7 G
(3)、是为自己不与取,为了自己,满足自己的欲望去偷拿人家的东西。如果是为了其他人去行偷盗就犯支分罪。) z0 Q9 H3 l  t, f
但是大乘菩萨行为,他如果是用一种菩提心来摄持,为了断他人的这种悭吝心,增上他人的福报,就把他人的财产偷走,再去供养三宝,这样子可以积福慧资粮,不犯戒。弥勒菩萨在《瑜伽师地论》上面有这个说法,当时有菩萨看到那些劫贼把塔里面的财物要偷过来自己享用,把三宝面前的、很多地方的那些财产都偷过来,所以菩萨就悲悯他们造这个恶业,把他们的那些东西通通拿走,是塔里面拿来的还到塔里去,是佛殿里面拿来的就还到佛殿里去,是其他众生那里拿来的就还到其他众生那里去。看起来菩萨这个行为是不如法,但是实际上他是积累福慧资粮。
& a% d& c: D& r- Z2 B但是还有一种,他没有以菩提心来摄持,只是以一种善心来帮助对方,来消除悭吝不舍的心,增上他的福报,然后没有经过他的同意,拿了他的财物去三宝面前。这样子还是有支分罪,因为他有表色,有表色上面还是有这个造作。
3 ^9 V7 M' T4 n4 r+ l(4)、为活命缘取,是满足自己对于五欲的需求。; `  V2 S: t1 c2 t, G
(5)、作永离主人之心。这一点是很关键,就是说他当时去偷东西的时候,他动的心念就是想要永远地占有这个财物,没有打算归还,并不是一开始就只是说:“我暂时借来用一用。”不是这个动念,而是一开始就想永久地占有这个财物。5 {  A' X- k+ b* Q: p8 |
如果你只是说暂时地借来用一用,对方没有同意,还是有支分,支分罪。
* U7 `! X/ ~# m1 e- d% @这里面有一个问题,打个比方,这个被偷财物的主人不久去世了,这个偷盗者是不是也犯根本罪?应该来说就在当时他偷拿东西的时候就已经具足了基、发心、加行和究竟。为什么?对境,他人,他人的财物,都明确无误,价值上面也超过了五钱,又知道对方也是有权有执,这个基的四缘都有了,他自己当时的发心是说要永远地占有这个财物,然后又有加行,又拿走了,所以这样子加行、究竟都有了,就算是事后财产的主人过世了,这个偷盗者仍然还是犯根本罪。- f! m' C6 m! I6 h* w
但是我们基本上可以肯定,大多数偷盗现象发生的时候,偷盗者当时几乎就没有想过要让这个财物永远地离开主人了,自己永远地占为己有,但是他也没有想过我只是暂时占用一下,两样都没有想过,是不是犯根本?应该也是。因为他有这个偷盗的行为,他就是受一种贪欲的驱使,受一种占有欲的驱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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