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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无量香光网文章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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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3 q' T0 R- O# d, k {佛说优婆塞五戒相经学记13
; G7 R, q9 U4 V大愿法师讲解8 @7 w# r5 f: R, @: ]9 O5 G
守持不偷盗戒的时空适应性
& s5 q4 W5 i. y s) H6 k前面我们说到堪布益西彭措有个计算说,盗的物品价值是超过2.47元,就属于犯盗了。其实我们应该圆融一点来说,他这个是按照什么来换算的呢?是按照印度说的五摩沙,折算成我们中国的银子1.11克,1.11克又乘以银子的市价,这样子算出来的。现在来说,那就很少很少的一点东西了。如果从时空的适用性来说,我们应该说是与国家现行的法律相并行。如果盗用的财物达到这个标准,违反了国家现行的法律,要判罪的情况底下,应该是犯了偷盗戒。如果是少于这个数目,求忏悔,然后重新获得清净。9 b% f/ \4 U- u2 ]3 H* A. p
造这个偷盗的业是会使他人的财产、财物受到损失,并且会让自己的贪欲心产生和增长。
) v* c/ [, M( U1 \% ^一般来说是六缘成犯。详细地展开也有一种说法,还是按照五种通缘,四种别缘。四种别缘是从基、发心、加行和究竟,这几个方面来说的。
: \8 t! Z4 ^* {5 r: P' Q一、基:基就是对境,被你所偷盗的财物的属性,有四大属性,要具足这个四大属性,加上其它的几条就是犯根本罪了。
& D/ ~4 l5 Z4 {a、人,属于人的财物,是指人的财物。如果你是偷那些旁生的财物,非人的财物,就得支分罪,不会造根本罪。但是如果从自性罪上来说,不论对境是人也好,非人也好,畜生道也好,不管是哪一类的众生,同样都是造自性罪。这个是从佛制罪来说。% E0 O2 k" n) M2 ?9 d3 F# v' L
b、他人,就是说这个财物完全属于他人的财产。
9 T2 X/ F0 ]4 v/ p! N有一种情况,有些人习气比较重,有时候可能会把自己的财物错认为他人的财物,然后他也会起一个盗心。这样子犯不犯?这个财物本来是他的,但是他因为过去宿世恶业习气的缘故,当时就认为是人家的财物,然后他也起了盗心,并且也把东西拿过来了,你说他犯还是不犯?(学员答:“犯。”)
8 }2 i! k) i1 j1 x) U+ m F/ W犯根本还是犯支分?(学员答:“犯支分。”)6 `. D5 D3 d' P& R
对,应该是犯支分罪。犯支分罪是从哪里来?为什么是犯支分呢?是从哪里来结罪呢?因为主要是从他的盗心来结罪,因为那个财产本来是他自己的,所以犯支分罪。) F1 Z+ U/ h6 T6 q" Q
有一个笑话,有一个人做厨师的,老是给人家去帮厨,做什么酒席,他炒菜炒得很好,人家都请他去帮厨。但是他有个坏毛病,偷东西。他切肉的时候首先就切一块放在自己怀里去。( s& m5 i; o+ X3 f: ^
有一天,他自己家里面办酒席,他也习惯性地首先切一块放在自己怀里去。他老婆看了莫名其妙:“你怎么搞的,在自己家里都是这样。”
8 r+ B+ j6 I/ n' ? D& u; W1 k“哦,我忘记了。”
& P* k7 N# M6 ^0 P! [# f因为一种习气的缘故他起了盗心,从盗心这个角度来说,他还是犯支分罪。这个是基的四缘的第二种缘。5 \- _( I: X0 r
c、主人有权有执的资财,这个东西属于他的,他有权力,然后他也有一个执着心,这样子是犯根本了。( q. q/ `( y6 g; E+ N4 [
d、价值过量。
" w8 p4 _5 S( \6 e Z这个是基上面的四缘。+ |9 o7 y ~, C. T* l$ `2 o6 L
二、发心:发心其实就是他犯偷盗时的心理活动,是两大类:一个是想,一个是发心。# \2 \1 g3 a2 |' S
1、想:想是六个方面,就是他的心理活动,犯偷盗的时候六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对于被偷财物的四缘确定无误,就会犯根本罪。就是说这个是人的财物;并且是属于他人的财物;他人还是有权有执的;并且价值也过量了;这个四缘都有了,然后这个去造偷盗业的人也是确认无误,他也知道,这样子的话犯根本。* U! ` B1 E8 B
有两种情况是犯支分:
! J; t( T9 o% n+ T(1)、人的财物以为是非人的财物;或者是非人的财物,以为是人的财物。这样子是犯支分。
1 r$ _* W, B# h) m2 H(2)、他人的财物以为是自己的财物;或者自己的财物以为是他人的财物;或者以为是张三的财物,实际上是李四的财物;这样子都是会犯支分罪。这个是想,就是前面的基,对境的四缘他确认无误了。* @& J) v5 f3 C3 v2 Z
2、发心:发心即是偷盗的动机,分六个方面:
$ ]+ _7 e" C" G3 E(1)、知道是他人的财产。
! z- L, f8 [. N: ~7 r(2)、知道他人还没有舍离这个财产。
7 g0 k4 \! a$ J1 V/ C0 M9 j(3)、是为自己不与取,为了自己,满足自己的欲望去偷拿人家的东西。如果是为了其他人去行偷盗就犯支分罪。( v" E, m" a9 t+ N2 q% @
但是大乘菩萨行为,他如果是用一种菩提心来摄持,为了断他人的这种悭吝心,增上他人的福报,就把他人的财产偷走,再去供养三宝,这样子可以积福慧资粮,不犯戒。弥勒菩萨在《瑜伽师地论》上面有这个说法,当时有菩萨看到那些劫贼把塔里面的财物要偷过来自己享用,把三宝面前的、很多地方的那些财产都偷过来,所以菩萨就悲悯他们造这个恶业,把他们的那些东西通通拿走,是塔里面拿来的还到塔里去,是佛殿里面拿来的就还到佛殿里去,是其他众生那里拿来的就还到其他众生那里去。看起来菩萨这个行为是不如法,但是实际上他是积累福慧资粮。3 s: S; \8 k- W& m" C; F
但是还有一种,他没有以菩提心来摄持,只是以一种善心来帮助对方,来消除悭吝不舍的心,增上他的福报,然后没有经过他的同意,拿了他的财物去三宝面前。这样子还是有支分罪,因为他有表色,有表色上面还是有这个造作。9 B$ W. t$ S# |8 n/ J# H
(4)、为活命缘取,是满足自己对于五欲的需求。
% C) [3 Z$ g; e4 b# y9 n(5)、作永离主人之心。这一点是很关键,就是说他当时去偷东西的时候,他动的心念就是想要永远地占有这个财物,没有打算归还,并不是一开始就只是说:“我暂时借来用一用。”不是这个动念,而是一开始就想永久地占有这个财物。
+ G: H$ o0 U+ z |如果你只是说暂时地借来用一用,对方没有同意,还是有支分,支分罪。
$ J" o# Q; C+ P E2 y这里面有一个问题,打个比方,这个被偷财物的主人不久去世了,这个偷盗者是不是也犯根本罪?应该来说就在当时他偷拿东西的时候就已经具足了基、发心、加行和究竟。为什么?对境,他人,他人的财物,都明确无误,价值上面也超过了五钱,又知道对方也是有权有执,这个基的四缘都有了,他自己当时的发心是说要永远地占有这个财物,然后又有加行,又拿走了,所以这样子加行、究竟都有了,就算是事后财产的主人过世了,这个偷盗者仍然还是犯根本罪。" X4 e' \4 d6 X e7 _
但是我们基本上可以肯定,大多数偷盗现象发生的时候,偷盗者当时几乎就没有想过要让这个财物永远地离开主人了,自己永远地占为己有,但是他也没有想过我只是暂时占用一下,两样都没有想过,是不是犯根本?应该也是。因为他有这个偷盗的行为,他就是受一种贪欲的驱使,受一种占有欲的驱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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