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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0 y6 X! L# G《集量论》略解(十六)A ) s+ s/ ?" x! q$ `! f* n' ^
说别于同法 分别同 / \, W# G) B/ h$ u8 ?; F1 r e
这就是分别相似的定义。咱们看长行的解释,“喻如前。”例子还是前边儿的例子。立论者所举的式子还是,“(内)声无常,勤勇无间所发,同喻如瓶,异喻如虚空”。“敌难云:由瓶同法而说无常者,其中纵有同法,然由是所烧及眼所取等差别,唯瓶是无常。声非如是,唯声应常,以非所烧,及是所闻性等故。”辩破者就说,用瓶无常这样一个同法喻来证明声无常是不可以的,因为瓶可以用火烧、可以用眼看,所以瓶是无常的。但声不是这样,因为声是不可火烧的、是用眼看不见的,它具备所闻性,所以声应是常的。我们可以把声论师的式子这么写:“声常,不可烧、不可看故,如虚空”。“由违所立而分别,故是分别相同。”“违所立”是指成立与原宗相违背的宗,佛教徒原本立的宗是“声无常”,现在辩破者的宗是“声常”,这就是违所立。这分别相似和同法相似、异法相似在这一点儿上(指违所立)有共通之处。分别相似和同法相似、异法相似的不同之处在于分别相似是想通过分别差别义来达到违所立的目的。象这样的情况,把同法差别作为因,从而颠倒成立相违之宗,就是分别相似。分别相似的因是通于同品、异品的,是不定过。“或除譬喻,如余法虽亦是所作性,然有是所烧与非所烧等。如是亦分别说是常、无常。故名分别相同。”这是分别相似的另一种说法。比如说“声无常,所作性故,如瓶”这样一个式子,虽然说声、瓶都具备因法“所作性”,但是瓶是可以用火烧的,而声是不可用火烧的,辩破者就根据这,说道:“如是亦分别常、无常”,意思就是说,根据这我们可以说瓶是无常的但声是常的。这就叫分别相似。
, E. c6 v, M9 X 此中 由错乱差别 应常彼相似 由不共亦尔
% `( m6 }7 B; m6 y+ D 还是老老实实看长行解释。“此中由有错乱及不共因,如是应常,或应能破。”对于这一句长行,法尊法师自己给解释了,他说,“此即是说:由非所烧性等差别,或由所闻性等不共法,应是常故。彼是相似,似能破。”法尊法师这话很明白。“如自宗不成,显示他不成故,应是能立。”这是说,声论派自己所立的论式是不成立的,但声论师是想用这个本不成立的论式――当然,声论师自己不认为自己的论式不成立――来辩破佛教徒所立的论式,声论师就说:你佛教徒说的能立论式不是能立论式,我的这个才是能立论式。“若是能破,则是共或不共不定之相似。”若说能破,就有似共不定或者似不共不定。佛教徒立的式子是这样的,“(内)声无常,勤勇无间所发,同喻如瓶,异喻如虚空”,而声论师的辩破是这样的:因为声不可烧、不可见,所以就应该象虚空一样常,再者,因为声是所闻的,所以就应该不和瓶一样无常。现在咱们就来分析一下声论师的这个说法。先看前半截儿――因为声不可烧、不可见,所以就应该象虚空一样常。写成论式的形式就应该是:声常,不可烧、不可看故,如虚空。陈那论师在长行中说这应该是共不定之相似,为什么是共不定之相似呢?这个式子的宗后陈是“常”,那么,具备常性的事物就是同品,不具备常性的事物就是异品,同品有虚空、极微等,虚空、极微等都具备因法不可烧、不可看的属性,异品有香等,香是不可烧的、不可看的,也就是说,这个式子的因法范围过大,把同品、异品全包括进去了。在《因明入正理论》的因十四过中,有共不定过,共不定过就是因法把同品、异品全包括进去、因法范围过大,就是同品有、异品有,就是九句因的第一句。本来是声论师要去辩破佛教徒的,谁知道自己的论式却犯了不定过。再看后半截儿――因为声是所闻的,所以就应该不和瓶一样无常。写成论式就是:声常,所闻性故,非如瓶。陈那论师在长行中说这应该是不共不定之相似。为什么呢?就是因为这个式子的因法“所闻性”范围太小,既不能容纳同品,也不能容纳异品,这就是《因明入正理论》中说的不共不定,也就是九句因的第五句因。本来是声论师辩破佛教徒的,现在声论师自己的式子犯了不共不定过。“若是能立,则是相违决定诤之相似。”声论师的式子是“声常,不可烧、不可看故,同喻如空,异喻如瓶”,如果说这个式子是能立的话,人家佛教徒的“(内)声无常,勤勇无间所发,同喻如瓶,异喻如虚空”也是能立,这两个式子都是能立,而宗又截然相反,所以就该是决定相违。但是,实际上呢~~声论派论师的式子是不能够成立的,所以,这只是相似相违决定而已。“余相亦是不定相似。”关于这一句,法尊法师在括号中说明了,“如外道计非实非业之声,亦是不定相似”,这个“外道”是指胜论派,六句义是胜论派的说法。在《因明正理门论》中我说过,胜论派曾经立过这样一个“‘声非实、非业’宗,意许德句声,以‘非眼所见及现量性’为因”。这个式子也是不定相似。“若说与所烧并存之勤勇无间所发性是无常之因者,则单独现事与非眼所取性,由实性等,成为不定。”“与所烧并存之勤勇无间所发性”就是比如象瓶,它既可烧、又是勤勇无间所发的。“单独现事”,与上一句连起来看,就明白它是指:只是勤勇无间所发而不可火烧。“非眼所取”,就是不是眼能看的。“由实性等”也是举的一个只有一法的例子。关于这一句,法尊法师在括号中的说明是,“敌谓必须二法相合乃是因,单独一法则非因。如单以现事,或非根所取,则非是因。以实性等成不定过。”法尊法师的解释就是说,要想成为正因,必须二法相合,若只有单独一法,那它就不是正因,比如说,只有既可烧又勤勇无间所发才是正因,要是只具备勤勇无间所发,或者只具备非眼所取,或者是只具备“由实性故”等等,这都是只具备一法,所以这是不定因。以上是外人的说法,看陈那论师的说法,“此并存决定之因,亦非如是。以单独勤勇无间所发性亦具因相,故是不定相似。”陈那论师当然是不承认外人的“二法相合才能成正因”这个说法的。“并存决定之因”就是二法相合、并列才能成为决定之正因。法尊法师对这一句话有括号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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